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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3-17
【实施时间】 2002-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指示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请结合我区实际,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
  
  新疆地处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前沿,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规范和整顿地图市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完全杜绝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使我区地图市场秩序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测绘局牵头,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外经贸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乌鲁木齐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负责。自治区测绘局设立举报电话(0991—2824227、2823826),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2002年3月为动员阶段。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认真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2001]79号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本地区开展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
  
  (二)2002年4月至5月为整顿阶段。
  
  2002年4月上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经贸委、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测绘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乌鲁木齐市各大商场、文化用品批发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含进出口地图产品)进行检查,对存在严重错误的地图产品予以没收,并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2002年4月下旬,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测绘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乌鲁木齐图书批发市场,各大新华书店,书刊、报纸、地图零售商,广播电视节目,各印刷企业进行检查,对存在严重错误地图和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一律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超范围印制地图的行为也要依法处理。
  
  2002年5月上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测绘局联合对乌鲁木齐广告经营单位,各大宾馆、旅社,火车站、汽车站、民航、旅游景点、寻呼台,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等进行检查,发现中国地图图形有错误的,限期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责令清除,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2002年5月下旬,自治区测绘局会同自治区外经贸厅、乌鲁木齐海关等部门联合检查对外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含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及其相关的宣传品。
  
  乌鲁木齐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由自治区测绘局牵头组织。其他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照上述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于2002年6月底以前,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情况报自治区测绘局。
  
  (三)2002年6至7月为验收总结阶段。由自治区测绘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外经贸厅、经贸委、乌鲁木齐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州、市开展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自治区开展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总结,将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测绘局。
  
  (四)2002年8月至12月底为巩固阶段。
  
  在前一阶段开展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解剖典型案例,以执法带动宣传,宣传促进执法,切实做到查处一案,宣传一遍,教育一片。完善自治区有关地图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各项任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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