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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17
【实施时间】 2002-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厉打击偷、骗、抗税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税收工作的认识,把依法治税与依法治省紧密结合起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税收工作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对重大偷、骗、抗税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对擅自减税、免税、包税、派税、收过头税的行为,要加强舆论监督。
  
  二、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和形式代替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作出的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决定,税务机关有权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和范围的划分,应依据国务院确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执行。
  
  三、在制定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时,对税收收入计划的确定应以各地实际税源为基础据实测算确定。杜绝税收收入中的寅吃卯粮、包税、派税、收过头税、虚收空转等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少数仍发生虚收空转、收过头税的地方,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积极支持税务机关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要建立以信息化加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和机制,尽快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海关、银行、邮电以及其他各政府机关之间要尽快建成网络体系,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性,避免税款征收管理中的混库、擅自减免、预征税款等随意行为。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传递工作,定期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有关信息资料通报给税务机关,最大限度地养活税收征收中的漏征漏管户。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账号。对县(区)级及以上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和依法查询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应予在配合。
  
  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打击各种涉税犯罪行为。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尽快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是否立案的意见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对暴力抗税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维护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秩序。
  
  审计、财政机关应认真履行其监督检查职责。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除在法定职权范围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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