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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126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对厦门市取消供(配)电工程贴费后销售电价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取消供(配)电工程贴费后电价标准问题的请示》(厦价[2002]价字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商82号)精神,以及《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第九条之规定,厦门市和同安区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取消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
  
  附件:1、厦门市销售电价表
  
  2、同安区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附表1:
  
  厦门市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用电分类 ├─────┬─────┬─────┬─────┬─────┼─────┬─────┤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 110千伏│ 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变压器容量│
  
  ││││上│││ /千瓦/月 │元/千伏安/│
  
  ││││││││月│
  
  ├─────┼─────┼─────┼─────┼─────┼─────┼─────┼─────┤
  
  │一、居民生│0.367 │0.362 ││││││
  
  │活用电││││││││
  
  ├─────┼─────┼─────┼─────┼─────┼─────┼─────┼─────┤
  
  │二、非居民│0.408 │0.401 ││││││
  
  │生活照明用││││││││
  
  │电││││││││
  
  ├─────┼─────┼─────┼─────┼─────┼─────┼─────┼─────┤
  
  │三、商业用│0.728 │0.721 │0.714 │││││
  
  │电││││││││
  
  ├─────┼─────┼─────┼─────┼─────┼─────┼─────┼─────┤
  
  │四、非、普│0.615 │0.590 │0.570 │││││
  
  │工业用电││││││││
  
  ├─────┼─────┼─────┼─────┼─────┼─────┼─────┼─────┤
  
  │五、大工业││0.522 │0.515 │0.510 │0.505 │18│12│
  
  │用电││││││││
  
  ├─────┼─────┼─────┼─────┼─────┼─────┼─────┼─────┤
  
  │其中:1、 ││0.120 │0.095 │││18│12│
  
  │化肥、农药││││││││
  
  │生产用电││││││││
  
  ├─────┼─────┼─────┼─────┼─────┼─────┼─────┼─────┤
  
  │六、农业生│0.149 │0.145 │0.139 │││││
  
  │产用电││││││││
  
  └─────┴─────┴─────┴─────┴─────┴─────┴─────┴─────┘
  
  注:表列以外事项仍按闽价(2000)商字27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2:
  
  同安区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用电分类 ├─────┬─────┬─────┤城市公用事├─────┬─────┤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业附加│最大需量元│变压器容量│
  
  ││││上││ /千瓦/月 │元/千伏安/│
  
  │││││││月│
  
  ├─────┼─────┼─────┼─────┼─────┼─────┼─────┤
  
  │一、城乡居│0.531 │0.526 ││0.008 │││
  
  │民生活用电│││││││
  
  ├─────┼─────┼─────┼─────┼─────┼─────┼─────┤
  
  │二、非居民│0.58│0.574 │││││
  
  │照明用电│││││││
  
  ├─────┼─────┼─────┼─────┼─────┼─────┼─────┤
  
  │三、商业用│0.816 │0.776 ││0.008 │18│12│
  
  │电│││││││
  
  ├─────┼─────┼─────┼─────┼─────┼─────┼─────┤
  
  │四、非、普│0.617 │0.562 │0.542 │0.008 │18│12│
  
  │工业用电│││││││
  
  ├─────┼─────┼─────┼─────┼─────┼─────┼─────┤
  
  │五、大工业││0.514 │0.507 │0.008 │18│12│
  
  │用电│││││││
  
  ├─────┼─────┼─────┼─────┼─────┼─────┼─────┤
  
  │六、农业生│0.38│0.377 │││││
  
  │产用电│││││││
  
  ├─────┼─────┼─────┼─────┼─────┼─────┼─────┤
  
  │七、部队用│0.467 │0.462 │││││
  
  │电│││││││
  
  └─────┴─────┴─────┴─────┴─────┴─────┴─────┘
  

  注:表列以外事项除供(配)电贴费取消外均按闽价(2001)商字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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