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农[2002]90号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对全市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进行年审换证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旅店企业:

  
  为了整顿我市旅店业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字调[1997]247号文“关于印了《四川省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进行年审和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换证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店业经营,并在二00二年三月底领取了《四川省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的企业(经营者)均属年审换证范围。
  
  二、年审换证分工
  
  在市物价局办理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的,由市物价局进行年审换证,区(市)县的旅店业按隶属关系年审换证。
  
  三、年审、换证程序
  
  参加年审、换证的旅店经营者应带原颁发的《四川省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原件和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到原颁证机关领取年审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年审合格的,办理年审换证的有关手续;符合晋升等级条件的,由企业申请,经考评合格后可晋升等级。凡不符合核定等级标准或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限期整改或降低等级。
  
  四、年审、换证时间
  
  从2002年4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每周一、二、三为年审日,每周四、五为领证日。新开业及原未申报等级的企业,应按成价发(97)583号文的分工管理权限,向所属物价部门申报,办理等级审批手续。逾期不参加年审换证或不申报等级的企业,原颁发的等级证同时作废,所有价格按普通级收费标准的80%执行。同时,物价检查部门将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函(97)447号文规定,年审换证工本费为每证50元,各区(市)、县物价局必须严格按此标准执行。
  
  六、各旅店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等级标准收费,并在收费处悬挂物价部门核发的《四川省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年审地址:人民西路4号市政府2号院3楼319室市物价局农价处。
  
  联系电话:86635551
  
  附: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年审申请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