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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建设厅制定的《全省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全省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2001年以来,在各地党委、政府重视下,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展较快。据统计,2001年全省新建消防站8个,改、扩建消防站8个;新建市政消火栓705个,新建消防水鹤25个;新增消防车78辆,使多年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滞后的矛盾初步得到缓解(全省2001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实施情况见附件1)。但欠帐严重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与国家标准差距较大。主要问题:一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有的城市在新建、扩建城市道路时,未同时补建市政消火栓,致使市政消火栓数量严重不足,全省欠帐仍接近50%。二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速度缓慢,发展不均衡,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站点不足,消防通信、消防装备落后,消防水源更为短缺,严重影响灭火救援。三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善,市政消火栓被埋压、圈占、损坏的现象严重。
  
  形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市政府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缺乏应有的重视,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全省2000年至2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00]14号),确定每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目标;有的地方城市消防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缺少落实建设任务有效的施行保障措施,造成旧帐未清,又欠新帐;有的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政府参谋作用发挥不好,在城市扩建、改建道路时,没有适时向政府提出补建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议,使其在立项的同时,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一并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今年各地应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放在为本地区入世后进一步改革开放,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高度来认识,按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要求,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作为本地区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定期研究,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二、应进一步加大消防建设的投入,经济欠发达市要适当采取增加消防投入在城建维护费的比例,低息贷款、减免费用等倾斜政策,广开资金来源,为城市消防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三、各市在按计划弥补欠帐的基础上,随着本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增加,应相应增建消防站、市政消火栓,增加消防车辆,增设火警调度专线。到2002年底,全省应补建消防站13个,补充火警调度专线34对,补充增加消防车57辆,其中消防特种车14辆。要重点加强城市消防水源建设,除将2001年前应建的3448个消火栓补齐外,今年还应补建市政消火栓2883个,在城市供水管网不完善和水压不足地区,应适当增建消防蓄水池,在高层公共建筑密集区、繁华商业区、易燃易爆生产储存集中地区还应增建消防水鹤,以解决消防车取水难的问题(各市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指标见附件2)。
  
  四、各市要在现有城市消防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出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明确政府和规划、建设、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在规划立项、资金投入、维护管理等方面得到真正落实。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作用,推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切实保障今年我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目标的完成。
  
  省政府将在今年底对各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把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消防工作的主要内容。
  
  附件:1.全省2001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情况(略)
  
  2.全省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指标(略)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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