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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南京段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海事局:
  
  
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决定,自2002年起在长江流域试行春季禁渔制度。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除实行捕捞专项管理外,禁止一切捕捞作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春季禁渔工作通知》精神,为确保长江禁渔制度试行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我市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今年起,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长江南京段除刀鲚(长江刀鱼)捕捞实行专项管理外,在长江南京段的一切捕捞作业均属于非法活动,必须予以取缔和打击。
  
  二、实行长江春季禁渔,对养护长江渔业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和部门要广泛宣传实施长江春季禁渔的意义和作用,使春季禁渔制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沿江地区群众中家喻户晓,要切实做好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大渔民的理解和支持。
  
  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沿江乡镇村认真落实部、省、市禁渔工作精神,加强渔民、渔船和渔具的管理,确保在禁渔期间辖区内不发生非法捕捞作业活动。
  
  四、长江春季禁渔关系到渔民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妥善安排好渔民的生产生活,积极引导和帮助渔民转移从业领域,切实解决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五、各部门和区县要加强协作,严肃查处渔业违法行为。市农林局及渔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和执法主体的职责,统一调度执法力量,组成长江南京段春季禁渔专管队伍,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打击犯罪活动,保证渔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工商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市场监管工作,取缔涉及长江保护鱼类销售的非法广告;海事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长江南京段的春季禁渔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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