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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且无违法乱纪行为;
  
   3.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4.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学生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明,苏州市常住户口,固定住所及详细地址;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4.经济收入来源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5.能提供有效担保或符合信用放款规定的;
  
   6.学生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7.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的范围仅限于上述贫困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贷款最高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学校负责提供其标准并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情况负责最后确定每个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学生在校年限的2倍,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应延长,贷款本息应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4年内偿还。助学贷款是否展期按本办法第八章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五章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一般实行每学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学年集中审批的管理办法。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并经贷款人同意,助学贷款可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助学贷款的申请。
  
   在苏高校贫困学生作为借款人的应在新学年开学后30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助学贷款的申请书由贷款人委托学校发放。
  
   苏州籍贫困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的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户口所在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于该类助学贷款操作复杂,经市政府同意,选择有关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申请书由借款人向经办银行申领。
  
   借款人应在上述时限内办理申请助学贷款,如有特殊情况者,可即时申请。
  
  
第六章助学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学校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贷款人在收到教育部门或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编制名册交教育部门或学校,并会同教育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有关手续。经贷款人审核无误,填写放款通知书,并分别通知教育部门和学校,省属高校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由省财政厅安排贴息资金,其他高校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经贷款人批准发放助学贷款后,借款人应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根据“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原则,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学年直接划入学生所在学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贷款由贷款人定期划入借款人的储蓄账户(或储蓄卡)。要防止出现学生分别在户籍和学校所在地享受双重贷款贴息政策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省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应按江苏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在农村信用社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对本办法适用条款可参照执行。
  
  
第七章助学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金额确定后,中途要求中止贷款或提前还贷,可通过教育部门、学校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贷款人的有关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第八章 助学贷款的偿还和计息

  
  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到期还贷,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按规定商定并载入合同。
  
   如借款人为学生本人的,可根据学生本人的经济状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对其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如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贷款人申请展期,经贷款人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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