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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汽车尾气排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治理大气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的议案决议》,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力度,切实提高在用机动车的尾气达标率,经研究,决定使用“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2年4月起,在市区先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汽车尾气,并逐步在全市(含江阴、宜兴市)推广,与此同时,逐步停用“怠速法”检测方法。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285-2000)。国家若颁布新的标准,则适时遵照执行。
  
  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首先对以下车辆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1)对一次年检不合格且经限期治理后须复测的汽车;(2)按规定可以并需要延期报废的在用汽车;(3)路检、年检不达标责令限期治理后须复测的汽车;(4)外地迁入本市的汽车。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检测车别范围。
  
  三、实施“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需要有较大的设备和技术投入。为加强检测管理,提高检测质量,年内先委托无锡市中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依法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符合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市物价局核准收费标准后实施“工况法”检测。今后,视检测任务轻重合理增加检测点。
  
  四、操作程序:上述所列第1、2、4类车种由公安车管所出具送检联系单,第3类车种由环保、公安路(抽)检组出具送检联系单。检测单位凭单进行“工况法”检测。市环境监测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对符合标准的车辆出具合格单,车主凭合格单返公安局车管所、路(抽)检组续办相关手续。
  
  五、“工况法”检测单位仅负责检测和提供数据,不得经营机动车维修、尾气治理业务;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及台帐,检测汇总报表每月分别报送市计划、公安、环保、质监、交通等部门。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工况法”检测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考核,从事“工况法”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监测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工况法”检测费按无锡市物价局[2002]号文执行,用于检测单位的业务开支,不得另收其它费用。政府各部门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无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无锡市交通局
  
  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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