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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时,应积极主动地与各投资部门衔接落实投资,使计划具有可操作性。 (二十三)凡申请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均需将项目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查。各投资部门(如自治区计委、扶贫办、财政厅等)参与审查并根据自治区交通厅的审查意见,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 (二十四)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按投资部门的要求申请拨付资金。投资部门直接将投资拨付给建设单位。 (二十五)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是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工程施工。县道、乡道建设原则上分别由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六)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廉政责任制。但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农民自愿投资投劳的农村公路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二十七)工程项目完工后,等级公路须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简易公路按《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十八)自治区交通厅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工作,帮助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建设管理工作;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稽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做到资金专款专用,搞好建设资金审计工作。 (二十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大多属小型公路工程项目,在确保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前提下,要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交通厅应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就农村公路前期工作制定具体规定,同时应根据我区实际,着手研究和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办法、工程估算、概(预)算办法,工程管理规定并适时发布实施。 五、理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三十)要牢固树立“建养并重、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按照国家适当补贴、地(市)、县和群众合理负担的原则,改革现行体制。县道养护主要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筹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养护;乡道养护主要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筹集,由群众承担养护任务;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三十一)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和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督促、检查、帮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三十二)按照“建养并重”的原则,各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延长公路通车时间,改善行车条件。地(市)、县、乡(镇)每年应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路养护,受益地区的群众应积极投资投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切实有效的筹资办法。 (三十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概算中要适当安排公路使用期养护设施、设备费用。在设计文件中或项目开工前应明确养护安排意见或方案。 (三十四)积极探索和改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各地的特点,建立健全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责任制。 (三十五)加强农村公路的全面养护。实现从主要抓路面养护质量到公路全面养护的转变;从仅重视公路行车功能的养护要求,到重视公路排水、防护、抗灾等功能养护要求的转变。 (三十六)强化路政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公路法》,建立乡规民约,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六、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 (三十七)农村公路工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认真贯彻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和养护并重”的公路发展原则。 (三十八)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县、乡(镇)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认真考核,以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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