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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省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和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办公厅(室)设立值班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节假日由政府领导带班。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值班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改善值班工作条件,为值班室配备先进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不断提高值班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 第五条 值班室的主要任务 (一)保证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内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建立值班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掌握本级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行踪、联系方式;掌握本级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政府值班电话;掌握上级政府和部门、友邻地区领导同志来访情况,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 (四)建立值班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内值班工作情况。 (五)负责安排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六)上级政府值班室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值班工作,保证本行政区内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值班工作的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逐级上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逐级向上报告。 (三)规范运作。制订规范的值班信息报送方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紧急重大情况为 (一)由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的暴乱、骚乱事件苗头和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事件; (二)涉及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粮抗税;械斗、哄抢;上访、静坐、请愿、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进行打砸抢;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交通;军地、军警、警民冲突等; (三)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脱轨事件; (四)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五)劫持航空器、列车、船舶、汽车、人质等案件; (六)造成15人以上中毒的事件;大型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七)在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单位内部和繁华路段、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发生,或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恶劣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伤害等案件; (八)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物品案件; (九)杀害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自杀的案件; (十)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上进行抢劫、盗窃的案件; (十一)看守所、拘役所、戒毒所等关押场所发生的在押人员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和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重大案件;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疫情; (十三)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以上紧急重大情况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值班室。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以上标准和事项制订本行政区内下级政府和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标准和事项。 第八条 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处置过程,一般应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在工作日夜间、周休日、节假日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