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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是指派出地区或单位行政性、事务性的联络、协调服务机构,不是经营性机构。
  
  凡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单位、市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外事业单位等均可在我市设立1个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名称应规范统一。
  
  第五条 申请设立驻渝办事机构必须有申请单位任命或委托的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渝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公函应明确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来渝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
  
  (三)单位简介:
  
  (四)在本市建造、购买和租借办公用房的合同:
  
  (五)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及个人工作简历(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七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单位、市外省级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审批
  
  (二)市外地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
  
  (三)市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设立办事机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四)市外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其办公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授权部门)审批,抄送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驻渝办事机构,应在3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制作的《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能挂牌办公,无证不得挂牌办公。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凭批准文件和《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登记证》办理户口登记、刻制印章、设立银行帐户,建房购房等手续,有关单位应提供方便。
  
  第九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地区、单位之间的政务联络、协调和信息交流,为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促进协作项目的落实。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需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驻渝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登记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一条 驻渝办事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在原审批部门办理撤销手续,同时缴回公章、登记证等。
  
  第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积极组织协调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工作和座谈、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适时举办信息发布会,帮助外地驻渝办事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局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驻渝办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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