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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13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5、市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对参加年审单位填写年审记录,并归档备案。
  
  6、市、区县物价部门、财政局对未按规定收取的收费视同乱收费,可按照有关处罚规定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281号令移交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票据规定进行处罚。
  
  七、市、区县财政局主管收费处(科室)要对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认真核对后,对保留收费项目的单位核准新收费项目。对划出、划入、合并及取消收费项目的单位,办理变更、废止收费项目、票据购领证及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区县物价部门对涉及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不办理《收费许可证》,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收费。
  
  八、年审及换证工作要求
  
  1、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应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由主管局长负责,互相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年审及换证工作计划,并做好动员工作,防止遗漏收费单位。
  
  2、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配备的设备必须到位,要创造条件,保障人员和计算机的正常工作,保证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区县要公开办事制度,向收费单位公布年审时间、地点、程序、要求,为收费单位及时办理年审手续。
  
  4、各区县换发《收费许可证》收取工本费,要明码标价,严格按照正本70元,副本80元收费,并开具收费票据。
  
  5、旧《收费许可证》和未变更的《票据购领证》7月1日起废止,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而继续收费的单位一律视为乱收费行为,将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银钱收据。
  
  6、各区县要及时做好2002年度年审工作总结,并于2002年6月15目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物价局、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年审工作总结提纲(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统计表(略)
  
  3、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年检登记表(略)
  
  4、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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