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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各类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意见

[接上页]

  (二)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作用。首先,要发挥好扩大农畜产品销售,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职能。无论加工型、经营型或服务型中介组织,都要引导其成员或农牧民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加工型中介组织要依照合同收购其成员的农畜产品,并通过精深加工增值,为社员返利。其次,要发挥好产业信息服务职能。充分利用农牧业信息网络资源,引导农牧民调整产业产品结构。种植业要由粮、经二元结构向粮、经、草三元结构转变,粮食主产区要向畜牧业大区转变,同时大力发展优质、专用、特色、绿色农畜产品生产,积极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牧业的整体效益。第三,要发挥好科技服务职能。农村牧区中介组织要帮助农牧民引进高产优质高效品种,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牲畜改良、机耕机收、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抗灾救灾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牧业的科技含量,增加农牧民的收入。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为加快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制定并实行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予以扶持。
  
  (一)各类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害其利益,不得对其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二)中介组织在开发农畜产品加工及相关项目时,计划、财政部门要在立项、投资方面按照产业化经营项目对待。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通过发放专项贷款或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
  
  (三)已经规范为企业法人的中介组织可以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当地政府给予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从事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农村牧区中介组织成为供销社成员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的通知》(内政发[1998]3号)精神,享受减免商业网点建设费、土地占用费等各项优惠政策。
  
  (五)各类中介组织具备条件申请办理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经纪资格证书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其经营收入或佣金收入为合法收入。中介组织培育或引进的新品种,经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可在生产中推广应用;取得种子经营“三证”后,可以经营种子。
  
  (七)交通管理部门要为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对运输农畜产品的车辆开辟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五、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确保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
  
  发展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关系着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规划,稳步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涉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先进典型,不断提高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档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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