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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青工商发[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14、亮化服务窗口。市局、分局注册大厅设置查询触摸屏、政务公开栏、投诉箱,标注监督电话;设立咨询服务岗,负责来局办事人员的导引和咨询服务;工商所也要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具有审批审核职能的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定期交流制度。统一使用受理审查提示卡和流程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15、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实行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联动,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受理消费者投诉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6、积极引导企业强化商标意识,精心培育服务商标和农副产品商标,努力提高全市注册商标量,帮助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力争私营企业著名商标占全市著名商标的比例达到40%。
  
  17、深入开展延伸式服务:对边远地区、老弱残业户、企业较为集中的经济园区、企业集团,上门办理工商业务,实行预约服务;对关系当地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分层次分解落实到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实行贴近服务;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外资企业建立企业联系点,设立工商联络员,适时走访,征求意见,实行跟踪服务。
  
  四、营造优良市场秩序
  
  18、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对国家明令禁止,从严控制的经营项目,严格把关,坚持标准。对国家未明令禁止,有利于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门路的经营项目,营造宽松环境,主动提供方便。
  
  19、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等经济违法行为,实行重点整治,依法严惩重打;对严重侵犯国内外知识产权的假冒商标、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广告,通过完善驰、著名商标保护网络,建立违法广告警示、曝光和监测制度,强化监管,及时查处;对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安全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会同司法机关,采取强力措施,严加防范,露头就打,防止死灰复燃。对企业经营中的不当行为,凡属社会危害不大,违法情节轻微的,重在教育规范,依法从轻处理。
  
  20、深化“文明经营区”创建,推行经济片警和市场巡查制度,开展“千家万户拒假劣”活动,形成执法者文明执法、经营者文明经营、消费者文明消费“三位一体”的创建格局,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21、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引导企业诚信守诺。以“经济户口”为基础,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业务信息,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系统”和“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提高良好行为企业的社会信誉度,警示不良行为企业,限制其经营活动。
  
  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22、强化执法案件监督。建立系统内部法制、监察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双重监督制度,同期介入执法案件,实施全程监督;严格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强化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质量;重大案件查处、听证向社会公开,邀请人大、政协、新闻媒介及群众代表参加,强化社会监督,保证办案公开公正。
  
  23、加强投诉受理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查必有果。对服务态度差,群众不满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诫勉或调离岗位;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的,视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辞退;对有违规收费问题的当事人和责任领导,在纪律处分的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24、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纠正在企业登记和年检中指定银行验资帐户和验资机构以及私下代理等违规违纪行为,对违纪人员从严查处,直至清除工商队伍。
  
  25、强化巡检纠察。选配原则性强、公道正派人员,成立市局优化发展环境纠察队,配备专用车辆和摄录器材等装备,赋予对工商系统违规人员责令整改权和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建议权,采取明察暗访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到执法行为进行到哪里,巡检纠察就跟进到哪里,以保证上述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纠察队电话:5730710(24小时开通),其他公开电话:5730889、5730912、12315。
  
  本意见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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