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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1988-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2002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由市科委统一印刷),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市科委。市科委接到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外资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由市科委出具审核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核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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