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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进一步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依法处理违法乱纪行为 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力度,严格审计执法。对审计发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照《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性质严重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对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会计法》规定进行处理。 对违反程序自行变更调整预算的,要督促其及时纠正,对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退回。 对违反“收支两条线”有关管理规定,未及时足额上缴应缴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的,要依法收缴国库或划拨财政专户。 对挪用、滞留、坐支财政资金,或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责令及时进行清理整改;对挪用、坐支的资金限期予以追回,并视情扣减以后年度财政拨款。 对设立“小金库”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严格落实各项财政改革措施要求,执行综合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制度不到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扣减以后年度财政拨款。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落实审计决定或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拒不纠正整改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审计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