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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组建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晋办发[2002]4号),组建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山西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正厅级建制,由省经贸委管理,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职能调整
  
  由省经贸委和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煤矿、非煤矿山、机电、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工业和国内贸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不包括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负责煤炭、非煤矿山、机电、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工业和国内贸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权;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指导全省企业的安全生产,起草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煤矿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负责全省煤矿救护队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煤矿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矿长的培训、考核和矿长资格证的发放;负责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七)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救援等工作。
  
  (九)拟定全省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日常工作,联系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汇总安全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省安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和省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5个职能处。
  
  (一)政策法规处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法规草案和政策,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办法,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的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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