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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02]6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适应“三项改革”以后的新形势,针对目前减免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流转税、所得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对减免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两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引导外资投资方向,鼓励、扶持相关企业的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是充分发挥好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方面。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减免税政策及审批权限杜绝违规退税及有税不退的现象避免在减免税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既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优惠政策的滥用;又要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将国家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减免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在注重各项税收政策宣传的同时,应加大对减免税政策和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宣传,特别对政策的调整、变化,对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家政策深入人心,强化企业的税收意识。要加强对遵纪守法的正面典型和骗取减免税反面典型的宣传,起到弘扬正气和教育警示的作用。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培训,市局要加强对基层局的培训包括有关的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等等,基层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纳税人掌握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三、积极作好事前管理,严格实行减免税的审批制度。
  
  (一)对减免税实行申报审批制,未经批准前,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文,市局、各管理局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设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减免税事宜实行集体审定。办理减免税具体事宜由综合业务部门(八区)或税政法规部门(五市)负责牵头办理。
  
  1、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批期限为一年,年底审批当年和次年的减免税资格,其中包括对新申请减免税资格认定纳税人的审批以及对原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年检。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允许其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依法追回少缴的税款。对当年新办的申请征前减免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一旦批准其享受税收优惠,应对其当年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已征收税款给予退税。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应按年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政策规定补缴税款。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自行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3、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1号)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内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国税机关经批准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年度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该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为适应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自2002年度起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核审批,改变以往集中受理审批的办法,采取随时受理、审核、确认减免资格,年终汇算清缴期间集中进行减免税年度清算,同时拟将审核审批程序由文批简化为表批,具体实施办法市局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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