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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生委: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文件精神。
  
  二、经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进行重新审核:
  
  1、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员管理费、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地自定的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外工综合管理费等收费。
  
  2、暂停IC卡收费,待国家计委批复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3、保留暂住证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原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费)3项工本费。
  
  取消、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三、取消收费后,有关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各级政府要保证公安、计生、劳动等部门正常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上述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各地要认真执行省的决定,如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附件1:取消、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表
  
  
┌──┬───────┬───────────────┬───┬────────┬────┐
  
  │序号│收 费 项 目 │ 依 据 文 件  │计算单│ 收费标准 │备注│
  
  ││││位│││
  
  ├──┼───────┼───────────────┼───┼────────┼────┤
  
  │ 一 │取消的收费│││││
  
  ├──┼───────┼───────────────┼───┼────────┼────┤
  
  ││流动人口治安管│省政府粤府[1995]68号、│人·月│3-6元││
  
  │1 │理费│省物价局粤价[1995]274号 ││││
  
  ├──┼───────┼───────────────┼───┼────────┼────┤
  
  ││暂住人员城市基│ 省政府粤府[1994]147号、││││
  
  │2 │础设施增容费│ 粤府函[1993]107号│人·月│20-30元││
  
  │││粤府函[1993]320号、 ││││
  
  │││ 广州市政府穗府[1992]111号││││
  
  ├──┼───────┼───────────────┼───┼────────┼────┤
  
  │3 │暂住人员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112号、│人·月│240-300元││
  
  │││·月││││
  
  │││ 深圳市政府深府[1990]308号、││││
  
  │││ 深府[1995]74号 ││││
  
  ├──┼───────┼───────────────┼───┼────────┼────┤
  
  ││流动就业跟踪服│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 │人·月│不超过3元 ││
  
  │4 │务费│││││
  
  ├──┼───────┼───────────────┼───┼────────┼────┤
  
  ││外来(跨县、市│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人·月│1元 ││
  
  │5 │市从业人员计划│[1992]67号││││
  
  ││生育管理费│││││
  
  ├──┼───────┼───────────────┼───┼────────┼────┤
  
  │6 │ 暂住人员城市 │││││
  
  ││ 配套服务费 │珠府常字[1994]14号│ 年 │ 100元││
  
  ├──┼───────┼───────────────┼───┼────────┼────┤
  
  │7 │ 城市增容费 │ 珠府[1997]58号 │ 人 │ 5000-20000元││
  
  ├──┼───────┼───────────────┼───┼────────┼────┤
  
  │8 │外工综合管│ 顺府[1994]76号 ││││
  
  ││理费││人·月│20元││
  
  ├──┼───────┼───────────────┼───┼────────┼────┤
  
  │ 二 │保留的收费│││││
  
  ├──┼───────┼───────────────┼───┼────────┼────┤
  
  │1 │暂住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 │ 证 │ 5元││
  
  │││字240号 ││││
  
  ├──┼───────┼───────────────┼───┼────────┼────┤
  
  │2 │外出人员就业登│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284号 │ 卡 │2元 ││
  
  ││记卡费│││││
  
  ├──┼───────┼───────────────┼───┼────────┼────┤
  
  │3 │流动人口婚证明│ 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 │││原名为流│
  
  ││费│ 财政部、国计生委[1999]66号, │证│5元 │人口计│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235号│││划生育证│
  
  ││││││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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