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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未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 3、未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年审的; 4、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5、企业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劳务人员集体上访告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 1、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擅自组织发包的; 2、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的; 3、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 4、以住宅、建材、汽车等实物顶替工程款的; 5、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凡有上述不良行为,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企业资质等级及资质年检、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个人执业资格、新建设项目的审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三、县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机构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疆办事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企业做好本省建筑劳务的监督、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