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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3-14
【实施时间】 200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辖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的指示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辖五城区开展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性质。
  
  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勘界。
  
  勘定城区行政区域界线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01]91号)及《关于调整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南府发[2001]133号)文件中所划定的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为基础,参照行政区域管辖现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城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通过勘界,将城区行政区域界线法定化。
  
  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原则。
  
  (一)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是指: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二)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林业资源调查中,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的界线,应予认定。
  
  (三)涉及跨乡镇的县级以上农林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除双方有协议外,以建农林场前双方的习惯界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四)勘界前,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经双方村民小组以上组织和群众代表达成关于边界地区权属的协议,作为确定行政边界的基础。
  
  (五)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三、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步骤。
  
  (一)各城区要成立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二)确定边界线。各城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划界基础的标准,在实地踏界的基础上,参照历史习惯线,在现有最新版的1:1万地形图上草绘出城区界线走向,在市勘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双方进行对图核界,双方标绘一致的地段,按双方一致的画法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虽不一致,但实际管辖却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际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不一致,实际管辖有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后确定边界线。边界线确定后,双方城区人民政府领导必须在转绘好的1:1万地形图上签字,并加盖城区人民政府公章。
  
  (三)签定界线三方交会点协议书并埋设界桩。
  
  (四)双方共同聘请自治区测绘部门对已确定的边界线进行测绘(技术要求及规范另行文),形成界线测绘成果。
  
  (五)起草申报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确定后,双方城区人民政府联合起草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协议书内容包括: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和说明、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边界的维护和管理、协议的其它款、附图。双方城区人民政府将拟订的协议书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资料归档。
  
  四、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及时间要求。
  
  (一)我市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勘界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把该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选配一批政策水平高、有事业心、有技术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勘界机构中来。
  
  (二)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勘界经费列入城区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勘界工作所需的财力物力。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勘界工作顺利进行。勘界是一项量大、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之间、毗邻城区之间要加强团结,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完成勘界工作任务。
  
  (四)讲政治、讲大局,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严禁借勘界之机挑起新的边界争议。已经存在边界争议的地区,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准破坏自然资源。边界争议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勘界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时间要求:从2002年4月起至2002年10月底,用7个月的时间完成各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成果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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