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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的函》(内财函[2002]3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厅在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时收取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每人20元。 (二)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三)考试教材、参考书等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法[1996]29号)的规定,收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费按照隶属关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