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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432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人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实施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工程,完善继续教育法规制度。现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发证等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收费标准: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96课时,三年为一个学习周期(国家公务员培训除外),初级每人每学时1.10元、中级每人每学时1.40元、高级每人每学时1.80元。
  
  2、计算机上岗培训费,理论80课时每人每学时1元,上机80课时每人每学时3元。
  
  3、外语培训包括职称考前培训、出国人员培训,每人每期300元。
  
  4、考核收费标准:
  
  (1)计算机上岗培训考核费50元(含三门考核和报名费);
  
  (2)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高级专业理论培训考核费每人收费分别为30元、40元、50元。
  
  5、报名费收费标准
  
  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每人每次报名费6元。
  
  6、资格认证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认证费一次性收取1000元,用于对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工作的资格考核评估、指导检查教学及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教育基地的铜牌、挂牌费用。
  
  7、证书收费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每本8元;
  
  (2)《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证书》每本8元。
  
  8、各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新价非字[1998]8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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