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措施和要求 (一)审查主体资格。一是审查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的主体资格;二是审查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对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等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明确职责,联合行动。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经贸、公安、税务、质检、药品监督、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实以及暴力抗法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领域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四)查办大要案件。要始终把查处大要案件作为突破口,结合“严打”斗争,对案值高、危害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市场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市场日常事务的管理责任,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管。要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 (六)严肃执法纪律、严治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加强舆论监督,形成强大声势,震慑犯罪分子。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执法宣传,及时选取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 五、实施步骤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4月至9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底以前)。各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对本地区集贸市场整体状况及其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提出整治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并确定重点地区和市场。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底)。各市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专项整治重点、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抓住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联合进行专项整治。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份)。各设区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全省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抽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市场整治工作情况加强检查和抽查,协调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领导 (一)地方政府负责,落实责任制。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 (二)省政府成立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赵德全副省长任组长,梁和平、张智林任副组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信息产业厅、文化厅、省地税局、质检局、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局的主管负责向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各发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抽调人员,加强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付和个人。 各设区市、各部门在4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工作办案》及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名单报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