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02]448号
【颁布时间】 2002-03-14
【实施时间】 200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促进我市软件企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作为市政府对“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现针对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见京科政发[2001]165号、京科信发[2001]167号文件。
  
  三、对于京科政发[2001]165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中涉及的“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对需税务机关为获奖人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本人有关收入及代扣税款情况明细表。需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其领取、使用、管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有关事宜,按照京地税个[1998]42号、3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掌握上述获奖人员情况,市科委每年应将审核批准的获奖人员(包括所在单位、单位所座落的区县)及获奖金额等明细情况及时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下发各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二00一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br /  br /  div align="center"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1]16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于政策实施意见人激励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br /  br /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br /  br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br /  br /  第三条 市科委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br /  br /  第四条 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br /  br /  第五条 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可当年奖励,也可累计几年集中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离开本市软件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br /  br /  第六条 办理专项奖励需填报《专项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职务聘书;
  
  3.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5.购房或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 专项奖励办理:市科委委托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每年由软件企业向市软件行业协会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专项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委审核批准。软件企业集中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现金拨付。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