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房[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03-13
【实施时间】 2002-03-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4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行业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市建设局、房管局:
  
  
为了提高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和本省实际,我省建立了房地产评估员、物业管理部门经理(管理员)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促进了房地产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我省房地产行业从业人数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地产行业从业资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房地产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为保证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质量,全省房地产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考试)以及认证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管理。
  
  二、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的统一要求,结合全省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屋拆迁等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三、全省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大纲及考核(考试)办法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
  
  四、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建设厅授权,不得进行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培训工作。
  
  考核(考试)具体工作委托省住宅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经省建设厅考核(考试)合格并签署意见,方可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今年上半年,省建设厅将对已经发放的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清理,并重新登记备案,未经重新登记备案的资格证书无效。今后,凡未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作为申请单位资质及个人从业的凭证。
  
  六、省建设厅对任何私自发放房地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