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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接上页]

  (七)凡当年随军落户后等待就业安置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军人所在部队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其中,在县城驻地以外的乡镇、农村、海岛等偏远艰苦地方的,按照《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鲁劳社(2001)27号)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基础上,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补齐生活补助费的不足部分。所需资金,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区市由当地财政负担。现役军人配偶的生活补助费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代发,发放期限最长12个月。实行代管的现役军人配偶,在代管期间,由代管部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手续。缴费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现役军人配偶本人负担,代管部门代缴。
  
  二、继续开展清退军产房工作
  
  清退军产房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关系到部队建设和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切实措施,扎实稳妥地抓好落实。
  
  (一)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清退军产房工作的通知》(青办发(1997)79号)和《青岛市清退军产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落实青办发(1997)79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青退发(1999)1号)的规定,继续开展清退军产房工作。
  
  (二)凡属于青办发(1997)79号文件规定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地方已经分配住房,且分配住房面积正局级干部达到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副局级、处级干部达到7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达到60平方米,或擅自将军产房转租、转让、出借、空闲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全部退交。
  
  (三)应当退交军产房的
  
  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要向本单位如实申报军地住房情况,自觉退交多占军产房。对无故拖延、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军转干部,由其所在单位责令退交军产房,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应退交而拒不退交军产房,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反复做工作、给党纪政纪处分仍不退交的,可由部队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法院依法处理。
  
  (五)对不重视清退军产房工作、完不成清退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决定》(青发(1996)4号)的要求,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对不积极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和清退军产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青岛市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青岛市清退军产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综合协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建立全市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总结经验,解决实际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各区市要按本决定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地方促进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政策,加大军产房清退工作力度,为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开创我市双拥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一、青岛市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青岛市清退军产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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