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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不断规划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扰乱、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是在前一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继续和深化。整顿规范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要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完成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使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走上法制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各级主管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监察厅、交通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整治重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紧紧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含市政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和行政执法部门三方主体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重点查处三方主体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1、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行为; 2、对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或不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按规定权限批准进行邀请招标和违法进行议标的行为; 3、将工程划整为零、不合理划分标段、任意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行为; 4、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搞“明招暗定”的行为; 5、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串通,搞假招标的行为; 6、胁迫承包单位压级压价签订“阴阳”合同或让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7、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不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行为; 8、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办理开工手续或施工许可证,不服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而投入使用等行为; 9、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10、在建筑装饰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行为以及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开发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要求进行开发的行为。 (二)承包单位: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超级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 2、出卖资质、图签,允许其他单位挂靠承揽业务的行为; 3、不依法签订合同或合同文本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 4、与其他承包单位串通或经业主授意陪榜投标的行为; 5、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6、违反操作规程、规范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以及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部门: 1、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随意减少或增加审批环节、条件,越级审批的行为; 2、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处罚和监督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3、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正常办理事项进行刁难、推诿的行为; 4、继续使用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和条款,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承包单位参加投标、承揽业务的行为; 5、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领导或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承发包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