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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兼职监事由市有关部门委派的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1至2人。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为国家公务员。 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 兼职监事中市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由部门推荐,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2至4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3年,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直至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按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已废止)设立的企业监事会,在市政府决定向本企业派出监事会之前按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