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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考核和体检 第十九条 考核由招聘单位负责实施,主要考查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应通过应聘者原工作单位的组织进行,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经考核合格后,通知其参加体检。 第二十一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负责实施,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体检合格的,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并同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新聘用人员,一律凭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及户籍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进入面试且考核合格、因岗位限制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分级分类登记建档,一年内如有关单位招聘人员,可予以推荐。若招聘单位阅档同意聘用,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进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