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征[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了规范收费,理顺税费关系,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及发票管理规定,现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1]49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依法纳税;凡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其收费项目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据调查我省尚有许多未列入发票管理的经营性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如闽江二、三桥收费站、福安白塔收费站、福鼎桐山收费站、柘荣城关收费站等等。各级地税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加强所管辖区经营性收费站的发票管理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7号](见附件2)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要按税务规定使用发票,依法纳税。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象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三、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站转为经营服务费的通知》(闽财综[2002]1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通知将经贸部门等十三个部门的1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省剥离全省性及省属行26个部门的51个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从2002年2月1日起执行。以上6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见附件3、4),按规定使用发票纳入发票管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与财政、物价部门的配合,及时传送相关信息资料,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落实所管辖区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发票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略)
  
  2、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略)
  
  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