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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装过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未经清除,或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未采取消除危险性措施的。 (七)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外文标设使用说明的设施和器材,应同时标设中文使用说明。 第二十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遇雷击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避雷装置。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通道、安全门、安全疏散梯等应有明显的标志,并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内不得擅自使用液化石油气;客房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非阻燃的纸篓、地毯、墙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产品系指:用于灭火和火灾报警的器材、设备、设施,以及用于防止火灾、帮助和诱使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