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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订、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和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推委会”确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推委会”公布开展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新疆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新疆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四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并按规定日期报当地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限期内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统一报送“推委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推委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提出各专业的新疆名牌产品建议名单,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推委会”审议新疆名牌产品采取表决方式,满足以下条件为表决有效: (一)必须有“推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二)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示同意; (三)推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必须参加。 第二十一条 “推委会”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15天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的名单再次提交推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审议的产品以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新疆名牌产品”的称号,颁发新疆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疆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半年应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由“推委会”统一规定的新疆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全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任何收费性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六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 第二十八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优先列入生产、开发、引进、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推委会”可以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新疆名牌产品称号。 第三十条 新疆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与新疆名牌产品评价的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将予以取消并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新疆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