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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富价报字[20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从2002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你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丰水期0.61元/千瓦时、枯水期0.62元/千瓦时。 二、上述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中,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为0.21元/千瓦时。农村电网维护费在财务上应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农电“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制度。 四、切实加强农网尚未改造配电台区的电价管理,贯彻落实桂价格字[2001]264号文关于农村到户电价最高不得超过0.9元/千瓦时的规定。对那些尚未改造的配电台区,你局要认真调查测算,在不超过0.9元/千瓦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到户电价;电网经营企业要指导农村电管员管好低压线路维护、电费分摊及落实“四到户”工作。 五、你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跟踪检查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报告我局。 六、为了保障城乡用电同价的顺利施行,在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的同时,你局要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火)电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105号)的规定,对小水(火)电上网电价进行清理,降低原来过高的小水(火)电上网电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