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司法局
【颁布时间】 2009-05-05
【实施时间】 2009-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09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公司《关于自2009年起不再开展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律公字〔2009〕第005号)要求,鉴于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考核办法》尚未出台,为保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正常执业,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司办2009【3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取代以往的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2009年1月1日以后核准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有效期至今年5月的,由市司法局统一收集后到省厅加盖印章延续有效期。
  
  二、年度考核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 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二份),内容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收费等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等;
  
  2. 经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二份;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 事务所缴纳会费的发票复印件二份;
  
  5.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定义务和协会义务情况二份(附件5)。
  
  6. 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公告名单(二份)(附件四)
  
  (二)律师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 2009 年度律师考核登记表二份(附件6)
  
  其中“律师个人总结”一栏应如实详细填写本人2008年度业务开展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及会员义务情况等;
  
  2.《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陆册》原件;
  
  3.《律师执业证》原件;
  
  今年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不需通过“律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审核,由市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省律协审核决定。
  
  三、年度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5日前将书面材料交至市局律管处。
  
  四、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有变更名称、住所、章程、负责人、合伙协议、合伙人等事项的,应当在考核前向省厅先行办妥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市司法局暂不予考核,并责成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按照《律师法》等法律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参加年度考核。2009年不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名单由各律师事务所书面上报市司法局(附件1)。
  
  (三)会费缴纳标准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请各律师事务所于年度考核前将会费汇至宁波市律师协会,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宁波城北支行,帐号:741051601000502.
  
  70岁以上老律师可免缴个人会费,但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从业律师工作20年证明及未受业内处罚证明。
  
  女律师孕、产期申请免缴个人会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医院证明;(3)准生证。
  
  (四)对注册页已满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在备注栏注册盖章,省厅暂缓更换。
  
  (五)对应转入组织关系而还未转入的党员专职律师,无充分理由而未转入的,其《律师执业证》不再给予加盖印章延续有效期。
  
  (六)公职律师的考核材料,由市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厅律管处审核加盖年检注册章。
  
  (七)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按照原要求和程序办理。
  
  联系人: 宋彩荣(电话:87231615)
  
  印剑萍(电话:87296866)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1. 不申请年度考核律师名单(略)
  
  2. 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费缴费清单(略)
  
  3. 申请会费减、免人员名单(略)
  
  4. 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公告名单(略)
  
  5.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定义务和协会义务情况(略)
  
  6. 2009 年度律师考核登记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