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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公司《关于自2009年起不再开展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律公字〔2009〕第005号)要求,鉴于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考核办法》尚未出台,为保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正常执业,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司办2009【3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取代以往的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2009年1月1日以后核准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有效期至今年5月的,由市司法局统一收集后到省厅加盖印章延续有效期。 二、年度考核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 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二份),内容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收费等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等; 2. 经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二份;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 事务所缴纳会费的发票复印件二份; 5.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定义务和协会义务情况二份(附件5)。 6. 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公告名单(二份)(附件四) (二)律师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 2009 年度律师考核登记表二份(附件6) 其中“律师个人总结”一栏应如实详细填写本人2008年度业务开展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及会员义务情况等; 2.《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陆册》原件; 3.《律师执业证》原件; 今年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不需通过“律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审核,由市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省律协审核决定。 三、年度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5日前将书面材料交至市局律管处。 四、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有变更名称、住所、章程、负责人、合伙协议、合伙人等事项的,应当在考核前向省厅先行办妥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市司法局暂不予考核,并责成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按照《律师法》等法律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参加年度考核。2009年不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名单由各律师事务所书面上报市司法局(附件1)。 (三)会费缴纳标准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请各律师事务所于年度考核前将会费汇至宁波市律师协会,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宁波城北支行,帐号:741051601000502. 70岁以上老律师可免缴个人会费,但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从业律师工作20年证明及未受业内处罚证明。 女律师孕、产期申请免缴个人会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医院证明;(3)准生证。 (四)对注册页已满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在备注栏注册盖章,省厅暂缓更换。 (五)对应转入组织关系而还未转入的党员专职律师,无充分理由而未转入的,其《律师执业证》不再给予加盖印章延续有效期。 (六)公职律师的考核材料,由市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厅律管处审核加盖年检注册章。 (七)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按照原要求和程序办理。 联系人: 宋彩荣(电话:87231615) 印剑萍(电话:87296866)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1. 不申请年度考核律师名单(略) 2. 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费缴费清单(略) 3. 申请会费减、免人员名单(略) 4. 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公告名单(略) 5.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定义务和协会义务情况(略) 6. 2009 年度律师考核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