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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打击盗掘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北方文物大省,地上地下文物资源十分丰富。几年来,为了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各级政府及相关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全省文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犯罪分子仍铤而走险,疯狂盗掘古墓葬,而且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致使近两年来涉及文物的案件数量增加,为了有效地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坚决打击盗掘古墓葬等犯罪活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对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认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文物保护和文物办案经费的投入,把文物保护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地下文物埋藏密集,文物犯罪案件多发的朝阳、阜新、葫芦岛等地区,更需要切实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和加大对盗掘古墓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尽快从根本上解决文物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问题。
  
  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即有保护标志、保护组织、保护范围、保护档案)工作。建立健全保护机构,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与下级保护组织及聘请的专职看护人员要签订看护协议书,明确看护责任与义务,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必须落实到位,责任明确到人,出现问题,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建立信息畅达的联络体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文物部门要经常对基层文物保护组织和看护人员进行检查和抽检。文物看护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发现挪用或截留情况,要严肃处理。如果因文物看护经费被挪用或截留而出现问题,要严厉追究挪用或截留人的责任。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打击盗掘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活动的力度。发生盗掘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活动后,要及时立案,抓紧破案,依法严肃处理,要防止出现以罚代刑的情况。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罚没文物移交文物部门,依法对文物犯罪分子予以惩处。
  
  四、各级工商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密切配合,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文物市场和文物拍卖行业的治理整顿,堵塞盗掘文物的销赃渠道。
  
  五、各级海关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出境文物的查验,文物部门对海关查扣的走私文物要及时鉴定,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活动。
  
  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板报、图片、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文物保护法规、涉及文物的违法案例,使文物保护工作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自觉地加入到文物保护行列中,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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