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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为使本市消费者免受食品消费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或潜在危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权网络,并与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监测体系等密切配合,根据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和食品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市流通领域实施严格控制。 五、加强食品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的退出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日常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责令其经营者停止销售、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公告、通报批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对责任者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其经营者必须限期追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名称、品种、批号、销量、销售去向和渠道、生产和经销单位、追回原因等信息定期公开披露,及时传达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于公告收回或限期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持有效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换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制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都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录到“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违法记录将做阶段性或永久性记载,并对社会公开。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 六、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抽查检验 市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卫生专家、法律工作者、消费者和经营者代表,定期就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技术手段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流通领域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通领域发现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需依法追究生产者责任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定职责的,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农业等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建立紧密的信息交流制度,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在食品卫生质量抽查结果、免检产品、质量认证、产地认证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对于经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等部门质量认证、产地认证、交收检验、监督抽检合格的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在流通领域视情况予以适当免检,以避免重复抽查检验。 七、加强宣传普及,提高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和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准入管理制度,以实现经营者自觉守法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的社会效果。市有关部门鼓励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对食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有功的,依法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