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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3-13
【实施时间】 2002-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为使本市消费者免受食品消费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或潜在危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权网络,并与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监测体系等密切配合,根据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和食品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市流通领域实施严格控制。
  
  五、加强食品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的退出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日常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责令其经营者停止销售、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公告、通报批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对责任者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其经营者必须限期追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名称、品种、批号、销量、销售去向和渠道、生产和经销单位、追回原因等信息定期公开披露,及时传达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于公告收回或限期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持有效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换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制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都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录到“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违法记录将做阶段性或永久性记载,并对社会公开。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
  
  六、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抽查检验
  
  市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卫生专家、法律工作者、消费者和经营者代表,定期就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技术手段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流通领域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通领域发现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需依法追究生产者责任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定职责的,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农业等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建立紧密的信息交流制度,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在食品卫生质量抽查结果、免检产品、质量认证、产地认证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对于经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等部门质量认证、产地认证、交收检验、监督抽检合格的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在流通领域视情况予以适当免检,以避免重复抽查检验。
  
  七、加强宣传普及,提高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和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准入管理制度,以实现经营者自觉守法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的社会效果。市有关部门鼓励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对食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有功的,依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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