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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吉地税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制定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各地都要按照省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措施和办法。各征管单位要认真搞清专项检查各行业扣缴义务人底数,逐户登记造册,以市、州局为单位向省局分别报送由稽查局和征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名单(《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企业(个人)名录》)。市、州局开展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企业(个人)名录》应于4月30日前报送省局。
  
  (三)分工负责。各级稽查局负责对医疗卫生单位、金融保险企业、电信公司的重点检查工作,其他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重点检查工作由各征管单位负责。
  
  (四)认真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大案要案要查深查透,一查到底,依法处理。总的处理原则是:自查从宽、检查从严;初犯从宽、累犯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应当快速结案,查补的税款应及时组织入库。纳税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的案件,应当随查随报省局,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偷逃税数额、手段等基本事实,查核过程,处理结果等。
  
  (五)认真搞好总结。市、州局报送专项检查总结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的时间是7月15日。
  
  五、总结整改
  
  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总结整改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份。具体工作如下:
  
  (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总结代扣代缴工作的问题,执行税收政策中的问题,征收管理当中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和改进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
  
  (二)本着“检查一个,改善一个”的原则,对专项检查的各高收入行业以及去年检查的高等院校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实行包保责任制,有效解决屡查屡漏的问题。
  
  (三)总结典型经验,曝光大案要案。各市、州都要找出典型意义强、说明高收入行业问题、对今后工作产生影响的正反典型各一个,典型材料内容要详实,相同行业的典型由省局领导小组确定。典型和案件材料于6月15日前报省局。
  
  (四)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和新闻发布会。届时请省政府领导讲话,扣缴义务人典型发言,省局通过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复查验收确定2-3个征管先进单位在会议上发言,同时曝光大案要案。并邀请吉林日报、吉林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和中国税务报等单位参加报道。
  
  (五)将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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