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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3-13
【实施时间】 2002-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认真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本市2002年继续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报刊征订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和农民建房乱收费等。郊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并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予以通报。
  
  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坚决纠正各种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严禁无偿征占农村集体土地,严禁拖欠和截留农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费,严禁任何部门从村经济合作社土地补偿收入中提成。农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七、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有关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采取切实措施,稳定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改进工作,不仅要与有关部门一起搞好农民负担项目审核、来信来访、案件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政策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基层干部进行农民负担政策培训,促使他们增强群众、政策、法制和全局观念,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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