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03-13
【实施时间】 2002-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长政办发[1998]37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市政府决定对《长沙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长政办发[1998]37号文件)的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作出修改,请按修改后的条文执行。
  
  一、第三条修改后内容如下:
  
  接收传染病患者住院原则上只限于传染病专科医院和设有传染病专科、达到隔离消毒要求的县、区级以上综合医院。具备接收传染病患者住院资格的医院,对所有就诊的传染病患者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不得拒收。
  
  二、第五条修改如下:
  
  其他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保健院(站、所)、卫生所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传染病专科。
  
  三、第七条修改后内容如下:
  
  在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期间,结核病的诊治归口到市、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