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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市政府决定对《长沙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长政办发[1998]37号文件)的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作出修改,请按修改后的条文执行。一、第三条修改后内容如下: 接收传染病患者住院原则上只限于传染病专科医院和设有传染病专科、达到隔离消毒要求的县、区级以上综合医院。具备接收传染病患者住院资格的医院,对所有就诊的传染病患者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不得拒收。 二、第五条修改如下: 其他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保健院(站、所)、卫生所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传染病专科。 三、第七条修改后内容如下: 在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期间,结核病的诊治归口到市、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