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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国税明电[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认真执行新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价格,并加强工本费的管理,保证工本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二、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价格(附后)自2002年3月11日执行,各局应做好调价前的准备工作。各局在2002年3月10日前做好专用发票库存盘点工作,做到帐实、帐款相符,并将编制的2002年3月1日-10日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报表与2002年3月11日-31日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报表在2002年4月10日前一并上报市局票证中心。 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批复在办理中随后下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