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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3
【实施时间】 2002-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8月16日至8月底检查验收。在各地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省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集贸市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验收以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为标准,办法另定。
  
  五、保证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整顿集贸市场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行动,抓紧部署,务求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我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在省工商局设立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工商局主要领导担任,省经贸委、质监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主管领导为副主任。各地也要按照省里的做法,成立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要组织专门的督查组,每个阶段都要督查一次,保证工作扎实开展,措施有效落实。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广泛宣传整治集贸市场的重要意义;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果,坚定社会群众的信心;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执法检查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必须有举必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要严肃执法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要认真执行案件移交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罚代刑。
  
  (五)搞好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沟通情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督查工作。经贸、质监、公安、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政府接此通知后,要把贯彻落实情况和本地的整治工作方案于3月25日前报上一级政府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政府要做出书面总结,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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