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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一)加强对有出国(境)组团经营权的旅行社的管理,严禁接收各行业协会、群众团体、各单位集体组织的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旅行社接收出国(境)旅游者,必须要求旅游者所在单位领导或所在地有关部门在审批表上说明是自费旅游或探亲。否则,不得接收报名。 五、严肃查处公款旅游和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经查实凡属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所有出国(境)费用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的规定全部自理,单位领导批准报销的要追究责任;组团单位的违纪收入要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对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和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外派人员,一经发现立即调回,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按期上交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在填报因公出国(境)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实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做好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保管、收缴工作,认真执行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报告、登记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严肃查处。市纪委要加强对禁止领导干部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委组织部、市外事办、市旅游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广州市关于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州市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二年三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问题重申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 (一)公务接待内宾,原则上在内部宾馆或招待所安排食宿,并严格遵守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凡要求住豪华宾馆的,住宿费用自付。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陪同上级和外省、市人员到企业、农村、街道等基层单位参观、考察工作可按有关规定陪餐外,一律不准接受这些基层单位的宴请。 (三)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基层进行公务活动,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营业性饭店用餐。 (四)元旦、春节期间,党政机关之间不搞相互走访拜年活动。 二、严禁利用举办会议、庆典礼仪活动用公款吃喝玩乐和发放纪念品 (一)坚持节俭从简的原则,尽量减少各种庆典礼仪活动。必要的庆典礼仪活动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不得借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名义发放纪念品。未经所在单位组织安排,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各类庆典礼仪活动,不准接受主办单位赠送的纪念品,更不准索要礼品或纪念品。对无法拒收的礼品、纪念品要按规定及时登记、上交。 (二)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每月中旬无会议制度。禁止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轮流做东的联谊性会议。严禁组织召开各类没有实质内容的研讨会、学习班等,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借机用公款大吃大喝,搞公款旅游。 三、严禁用公款到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国家公职人员不准用公款获取或收取馈赠的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和高消费娱乐场所的使用券;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节假日用公车外出旅游或用公款参加民间协会或社团自发组织的体育比赛、健身等活动;严禁到下属单位或基层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严肃纪律,加强作风建设 各级党组织要开展经常性的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思想教育,使全体党员和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群众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头执行本规定。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加强专项检查监督,发现好的典型要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