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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3-12
【实施时间】 2002-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着力抓好治本,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在专项整治的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集贸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切实负起责任,专项整治后一旦再发现严重的假冒伪劣、偷逃税费及社会治安等问题,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积极引导现有市场准确定位,要加强对新型流通业态的研究,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建立现代流通体制。要对流通方式、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逐步引入新型营销方式、流通业态和通用规则,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达标达效
  
  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到一月一重点,一月一督查。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成果,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注意掌握情况,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治成果向省报告,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随时报告。在集中整治期间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地要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商局。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应于2002年9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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