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相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企业自印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式样和内容以及印刷标准比照上述相关内容执行。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自身的经营范围和管理情况选择适用规格的发票,特殊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指定。
  
  (三)凡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其取得应税收入时均应使用地税普通发票。对应使用而未使用或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发票的行为,将依据发票管理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推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以前有关文件或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