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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商品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02-03-12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豆粕期货合约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2.检验与测定标准
  
  2.1有关饲料用大豆粕检验按照GB5490-55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有关水份、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的检验,按照GB6432-64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3脲酶活性的检验按照GB8622的有关规定执行。
  
  3.感官性状
  
  3.1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色泽一致。
  
  3.2呈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
  
  3.3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
  
  4.夹杂物
  
  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防发酵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说明。
  
  5.质量指标
  
  5.1标准品的质量指标见表1。
  
  表1
  
  ┌─────┬─────┬─────┬─────┬─────┬─────┬─────┐
  
  │品级│质量指标│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水份≤│脲酶活性│
  
  ├─────┼─────┼─────┼─────┼─────┼─────┼─────┤
  
  │标准品││43.0% │6.0%│7.0%│12.5% │0.02-0.35 │
  
  └─────┴─────┴─────┴─────┴─────┴─────┴─────┘
  
  5.2 各项质量指标含量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5.3以上各项指标必须全部符合相应品级的规定。
  
  5.4脲酶活性定义为在30±5℃和pH值等于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粕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
  
  6.卫生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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