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检验与测定标准 2.1有关饲料用大豆粕检验按照GB5490-55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有关水份、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的检验,按照GB6432-64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3脲酶活性的检验按照GB8622的有关规定执行。 3.感官性状 3.1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色泽一致。 3.2呈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 3.3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 4.夹杂物 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防发酵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说明。 5.质量指标 5.1标准品的质量指标见表1。 表1 ┌─────┬─────┬─────┬─────┬─────┬─────┬─────┐ │品级│质量指标│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水份≤│脲酶活性│ ├─────┼─────┼─────┼─────┼─────┼─────┼─────┤ │标准品││43.0% │6.0%│7.0%│12.5% │0.02-0.35 │ └─────┴─────┴─────┴─────┴─────┴─────┴─────┘ 5.2 各项质量指标含量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5.3以上各项指标必须全部符合相应品级的规定。 5.4脲酶活性定义为在30±5℃和pH值等于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粕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 6.卫生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