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三、对《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的修改: 第十二条 修改为: 租赁土地的租金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并不得低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十四、对《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修改: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回收和加工工作进行协调。 2、第七条修改为: 从事废弃油脂回收或者加工的单位,由市环保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名称、营业场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的废弃油脂,应当由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进行回收和加工。 3、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有与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4、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有与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废弃油脂回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5、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从事回收、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废弃油脂的回收和销售情况建立台帐制度,并记载清楚。 6、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从事回收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出售给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7、删去第十二条。 8、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将废弃油脂出售给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废弃油脂回收和加工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 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废弃油脂回收和加工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废弃油脂回收或者加工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对《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和本市的”4个字。 十六、对《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修改: 1、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四款作为第二款。 2、删去第十一条。 3、删去第十三条。 4、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 十七、《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1、删去第九条。 2、第十条修改为: 经营生食水产品的,进货时应当查验生食水产品生产者是否具有《特种卫生许可证》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特种卫生许可证》生产者生产的生食水产品。 十八、对《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医学新技术、新项目或者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十九、对《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的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 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在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作品之日起30日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地址不详的,可以通过下列组织转付: (一)使用音乐作品的报酬,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驻上海办事机构转付; (二)使用其他作品的报酬,由市版权局指定的机构转付。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组织者支付报酬。 2、第八条修改为: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技术设备使用他人作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文的文字或者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