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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工[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农村居民生活电价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国务院提出了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经过近几年农电体制改革和一期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实施,农村电网电力损耗和供电管理费用有所下降。为使广大农村居民从“两改”中得到实惠,并促进二期农网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省政府2月27日电视电话会议和成都市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启动实施大会精神,现将我市农村生活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2002年3月底以前已经完成农村户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电户,从2002年5月1日起电价为0.65元/千瓦时。
  
  二、各区(市)县2002年4月1日以后完成农村户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电户,从改造完成的次月起电价为0.65元/千瓦时。
  
  三、各区(市)县未改造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户仍按原批准电价执行。原批准电价低于0.65元/千瓦时的仍按原批准电价执行。
  
  四、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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