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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房11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2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建设厅: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部、署、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一年来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设计深度等进行技术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施工图审查收费起点为750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额的,按起点标准收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收费,按标准的70--80%收取。
  
  四、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收费按所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费总额的3.5%计收。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收费起点为550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额的,按起点标准收费。
  
  五、施工图审查(包括勘察成果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需进行修改的,再次送审时,不再收取费用。
  
  六、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论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要求复查的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审查单位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具备施工图审查资格从事审查收费的,以及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2002年4月1日前的施工图审查费仍按省物价局闽价(2001)房字25号文件规定执行。原省物价局闽价(2001)房字25号文和省物委《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8]房字32号)中“工程咨询收费标准表二”有关“工程勘察审核”和“施工图审核”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若国家出台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
  
  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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