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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你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基准电价水平为0.61元/千瓦时。 二、上述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中,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为0.18元/千瓦时。农村电网维护费在财务上应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农电“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制度。 四、切实加强农网尚未改造配电台区的电价管理,贯彻落实桂价格字[2001]264号文关于农村到户电价最高不得超过0.9元/千瓦时的规定。对那些尚未改造的配电台区,你局要认真调查测算,在不超过0.9元/千瓦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到户电价;电网经营企业要指导农村电管员管好低压线路维护、电费分摊及落实“四到户”工作。 五、你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跟踪检查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报告我局。 六、为了保障城乡用电同价的顺利施行,在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的同时,你局要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火)电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105号)的规定,对小水(火)电上网电价进行清理,降低原来过高的小水(火)电上网电价。 |